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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救恩

完全的救恩

  來10:5-14

  希伯來書作者受聖靈的啟示,記下主耶穌降世時向父神所說的話。而這些話是早在一千年前大衛王講過的!就是大衛所寫的詩篇40:6 -7!當時大衛在聖靈的感動中,不自覺中寫下基督的宣告。第7節“我來了”的“我”是基督。第12節“我的罪孽”的我則是大衛論到自己說的。

  基督為何須降世為人,獻上自己為全人類的贖罪祭?因為“舊約的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為什麼?

1、 牠們不是人,不能代表人類
2、 牠們無罪的意識,牠們不會犯罪,也當然不能擔當人的罪。(今年美國的感恩節,奧巴馬總統“赦免”一隻火雞!)
3、 牠們被殺並非出於自願,不能順從遵行神的旨意

  基督降世,取了人的樣式,擁有人類的身體。“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詩40:6為“你已經開通了我的耳朵”,指兩方面:

  1、擁有身體 (耳朵) ,能代表人類,能代替罪人獻上為祭
   2、能聽從神的命令,能遵神的旨意而行。

  並且,基督獻上己身是出於完全自願,完全的順服神,完全遵神旨意而行,能完全滿足神的要求,成就了“完全的救恩”,叫一切接受基督救恩的人,現在就獲得完全並永遠的救恩。

  不像舊約獻祭,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便能叫那靠著祂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0:10至14節多次強調基督的獻祭是:“一次”、“永遠”、“完全”,並且清楚宣告:基督獻完祭後便“在神的右邊坐下了”表示完全做完了為人贖罪的工作。叫所有在祂的救贖中有份的人,就能獲得完全的救恩。10:14“For by a single offering he has perfected for all time those who are sanctified”說明只要接受基督贖罪之人,皆已獲得“永遠完全”(perfected  for all time)。我們的義行不能使我們得救,我們的罪行也不能使我們滅亡。甚至,我們無權使自己脫離基督。因為凡接受基督之人,就已被基督用寶血買贖,已成為屬神的產業;宇宙中再無人能將我們從神手中奪去,包括我們自己也無權使自己從屬基督的手中脫離出來。所以主耶穌說:(約10:28,29)而這種狀況不須等到進人永恆才獲得,而是從信主之時便已完全獲得,一次獲得便永不會再失去。這是主耶穌在約5:24所作的重要宣告!

  “一次得救即永遠得救”是聖經論到基督完全的救恩,最重要的教導。信徒必須對此必須有清楚的了解與堅定的信心,否則便無法享有心靈深層的平安喜樂。

  不少基督徒仍常無法確定自己是否必定得救,內心深處仍存著疑慮,擔心自己是否會失去永生?常有的疑慮不外以下兩方面:

1、 信主後仍“故意犯罪”或“離棄道理”就會不得赦免,以致仍會滅亡

  信徒有此憂慮主要是因兩段經文,都在希伯來書中:來6:4-8, 10:26-29

  來10:26“得知真道”乃指前面所詳細說明的“基督一次獻上能叫信者永遠完全的贖罪祭,以祂的血為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讓我們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之道。可知,下文所說“人若故意犯罪”,並非指一般的罪,而是特指“拒絕上述真道”之罪。否則便是指一個人信主後若再犯任何罪,無論他再如何認罪悔改,都將不會再獲得神的赦免。這是顯然更加不合聖經的普遍教導的。甚至會令人產生“若是如此,臨死前才信主豈不更好?”極端錯誤的想法。另一方面,若未信主的罪人求告主名就罪蒙赦免,成為神兒女後的義人、聖徒、天國的公民的祈求,反不得蒙神垂聽!這是極荒謬的道理!因此,我們就可明白,來10:26所指的是那些拒絕接受基督救贖的人。特別指不信主的猶太人,他們認識基督(得知真道)之後,但卻不願接受基督救贖之道。從10:29所說“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更顯明26節所說的“故意犯罪”所指的罪是指不承認並抗拒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的救贖之恩的罪!而不是指信徒生活中仍會犯的一般大大小小的罪 。同樣的,來6:6所說“離棄道理”所指也是指棄絕基督救贖之道,因為來6:6下節,論到他們所犯的不是普通的罪,而是“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之罪。人若棄絕基督,不接受祂的救贖,當然就不可能從別處獲得救贖了。因為人若可以靠著行善行義得救,基督就不須要降生受死了! 因此,作者說,人若不接受基督所獻的贖罪祭的救恩,便沒有別的贖罪祭可以使他們可以靠著得救了。他們的結局便是等候神的審判與刑罰。

2、 擔心犯了褻瀆聖靈的罪,以致不得赦免

  主要是因主曾說過“太12:31”的話。那是對主所說的“褻瀆聖靈”的意思不清楚而產生的擔憂。主已說過“人一切的罪,和一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褻瀆的話也可包括信徒在無意中說了褻瀆聖靈的話。“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包括說話干犯聖靈。分別在於無意或故意(如那些指耶穌是靠鬼王趕鬼的猶太人(太12:24))。一個受聖靈感動接受基督為救主的人,豈有可能會故意褻瀆聖靈?若一個人會存心故意褻瀆聖靈,無論是用言語或任何途徑,就足以證明這人根本就不可以是一位基督徒!因此根本就不會有基督徒因褻瀆聖靈而失去救恩的可能存在。因為那是自相矛盾的。是不可能存在的。基督徒無須為此擔憂。

  

                                                  (2009.12.20 楊鍾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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