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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活的靈

叫人活的靈

   
    羅8:9-11,林前 15: 45

  今天是復活節,不是聖靈降臨節,為何講“叫人活的靈”呢?那不是講聖靈嗎?
林前15:45可以回答這問題:基督就是叫人活的靈。約5:21主耶穌說“父怎樣叫死人起來,使他們活著,子也照樣隨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

  聖靈啟示使徒保羅說明這話的意思。羅8:9-11就是對約翰5:21的深層講解。

  羅8:9-11用四個“如果”作為理性的推論;因此“如果”(if )也可以“既然”(since)代之。

1st 「如果/既然」:“如果/既然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 (神的) 靈了。”

保羅先從大原則講起。一個有神的靈“住”在裡面的人,就是屬神的人。不是只有神的靈暫時工作的人,因為神的靈也在敵對者的心中工作,甚至使用他,例如假先知巴蘭,或不認識祂的人,如古列王。但神的靈只會住在屬神的人裡面。因此,論到復活,保羅先講這個基本的大原則:有神的靈內住的人就是屬神的,意思就是屬神的人,就有永活的生命,他的肉體雖會死,他的生命卻永活;並且時候將到,神也要使他的身體復活,因為神的救恩是完全的,包括拯救人的靈魂與身體。因為兩者都是神所賜的,因此神的救贖也必包括人的靈魂與身體。

  2nd 「如果/既然」:“如果/既然有基督的靈,就是屬基督的”

在神眼中,人只分兩大類:屬亞當及屬基督。屬基督的人,基督就使他“活著”。有基督的靈在他裡面的人將帶來兩個結果:

一、使他從此永遠向神活著

  3rd 「如果」:“如果/既然基督在你們心裡,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這也是保羅在羅6:8-11論到洗禮特別強調的一個真理。藉著信與基督聯合的人是與主一同向罪死了,並與主一同向神活著,並要永遠活著。什麼叫向神活 著呢?就是以前不認識神,現在可以親近神了;以前不能向神禱告,現在可以隨時禱告了;以前想到神便感到懼怕,現在想到神卻充滿平安喜樂;因為有基督的靈在裡面,我們都成為神的兒女,可以呼叫阿爸天父(羅8:15)!不但在神面前活著,並且成為神家中的兒女,可以如耶穌基督一般與神親近!
  另一方面,活也表示能活出符合神的義的生活,能被公義的神接納。得以活在神的聖潔公義的光中。這對有罪的人是不可能的。但藉著進入基督,靠著基督的義,我們便能活在神的面前。
 
  基督的靈是使人活的靈(life-giving Spirit),是生命的靈(Spirit of life)。基督宣告祂來是要叫人得著豐盛的生命。祂應許信祂的人要從他腹中流出活水的江河來(約7:38)!如 結47:1-12所描述,由聖殿門檻下流出來的江河活水,能使鹽海的水變甜,死海變活海,充滿魚類;河的兩岸長滿果樹,使沙漠曠野成為伊甸園!基督的靈是永生生命、豐盛生命的靈。當人接受基督進入祂裡面,基督的靈就在他的心靈中工作,使他的原本如沙漠曠野的心,成為伊甸園。並要使他的生命如活水的江河,滔滔不絕的供應給人,讓領受的人都獲得豐盛的生命,結果纍纍;因為基督的靈是豐盛生命之靈!


  二、使他的身體“復活”

  4th 「如果」:“如果/既然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

  基督的靈不但是能叫人活出豐盛生命的生命之靈(Spirit of Life),也是能使人身體復活的復活之靈(Spirit of Resurrection)

  這點保羅在林前15章用了整章的聖經講論說明:

1、 林前15:1­-11說明基督的復活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為當保羅寫林前之時仍有數百位見過復活基督的人還在,包括保羅自己。
2、 林前15:12-19說明只有神擁有生命的權柄,基督的復活就見證是出於神,也就印證基督真是神的兒子(羅1:4“祂以復活的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
3、 林前15:20以下說明基督的復活就成為所有與祂有共同生命之人的初熟的果子(林前15:20),並論到復活後信徒的榮耀身體(15:35-54)
4、 最後,林前15:55-58是基督得勝死亡的宣告:基督以復活的大能得勝陰間的權柄,敗壞掌死權的魔鬼、摧毀死亡的毒鉤、奪過死亡和陰間的鑰匙,使所有屬祂的人可以同享基督的得勝,同享基督永遠的榮耀!


主耶穌基督是叫人活的靈,叫一切信祂的人脫離死亡和陰間的權勢,有基督的靈住在裡面,可以活出豐盛的生命,享有蒙神賜福的人生,並且當主耶穌再來時要獲得一個復活的榮耀的身體,就像復活的基督的身體一樣。

 這就是神賜給人的福音。保羅說:福音是“神的大能”,能救一切相信的人。請問你是否其中一位?                                                                                                 
                                                      (2010.4.4 楊鍾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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