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不知是不是如此打入我想说得话,希望你们能看到。在我心里一直有件事情困扰我整整一年四个月了,原本这件事不是天天记着的,直到前几天十月十二日兜过以前的教会,就让我再次的放不下这件事,我现在已经转会别间教会了,也是因为这样的事而转会的。事情是这样的,以前的教会有一位姐妹是执事兼招待员,每次散会后她与其他的工作人员都会数算奉献的钱,而她每次都会偷拿奉献的钱放进自己的口袋,有另一位招待员也目睹到,但却没有举报她,我很想把这件事告诉牧师却不敢,也想过写信给牧师而不透露自己的姓名也不敢。就一直这样到现在都没告诉任何人。如果教会有这样的事发生该是如何解决的呢?
(1)教會面對一個犯罪的弟兄,最先及最重要的責任是挽回他。耶穌規定最初的措施是“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目的就是為那懷疑犯罪的弟兄保密,使他的名譽不至受到損害。這應該越早做越好,久了就會變得更糟,越難使犯罪的人悔改了。
(2)他若不肯悔改,在還沒有將事情交給教會處理之前,耶穌說:“另外帶一兩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句句都可定准。”這是給犯罪的弟兄第二次機會,讓他醒覺到自己有得罪上帝的地方,可以及早認罪悔改﹔當然,這也是為了以后給他一個公正的審訊鋪平道路。
(3)他若執迷不悟,教會就不能再推諉責任,必須立刻處理這件事。耶穌說:“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教會要做什么呢?耶穌沒有解說,下面是我的一些建議:
(a)教會絕對不能等到事情發生了才隨機應變,每個教會都應當有一套紀律手冊,當信徒在加入教會之時,簽署教會紀律同意書,使其明白加入教會不同于加入一個普通的社團,任何會友都應該服在教會的領導之下。教會也要教導會友整個執行紀律的程序及目的。
(b)當教會紀律輔導小組收到個案時,第一要緊的是給犯罪者作挽回性的個人輔導,但這不是私下處理,乃是在教會領導層的委托下執行。
(c)若是愛心挽回不成,為了阻止犯罪的弟兄繼續犯罪,以免影響全教會失去見証,教會的行動應由“私下勸勉”按需要逐漸提升為“私下警戒”,以致“個人性的責備”、“教會發公函的責備”、“記下其過犯”、“停止其部分事奉”、“停止其聖餐參與”、“停止其全部事奉”、“開除其會籍”、“采取法律控告行動”。。
(d)若是犯罪者認罪悔改,教會應訂定悔改者所必須有的悔改表現、時間、行動、及方式。教會不應過急赦免犯罪后表示悔改的會友,以免造成被犯罪者進一步利用的機會。
(e)被革除會籍的犯罪者,教會應宣布其行為已表明為與不信者相同,今后不再稱他為弟兄,乃看他為“外邦人”,同時通知全教會會友,今后不宜與他在信仰上相交,極其量只可以小心態度與其作友誼性的相交,目的只為挽回。
3。太十八:18 - 20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因為無論在哪里,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里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當愛心挽回一位犯罪的弟兄不成功之時,耶穌所以要教會“處理”這位不肯悔改的弟兄,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是因為他已經給了教會在地上有捆綁和釋放的權柄。教會絕對不能在面對一些犯罪而不肯悔改的弟兄時,以為多用容忍的態度,一面倒地隱藏他們的罪行,這就是愛心﹔于是不肯、也不敢處理這些罪行,結果証實后來貽害更廣更大,引致教會失去了屬靈聖潔的本質,也失去了上帝的同在,使教會內部罪惡叢生,變成撒但的工具和異端信仰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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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會面對一個犯罪的弟兄,最先及最重要的責任是挽回他。耶穌規定最初的措施是“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目的就是為那懷疑犯罪的弟兄保密,使他的名譽不至受到損害。這應該越早做越好,久了就會變得更糟,越難使犯罪的人悔改了。
(2)他若不肯悔改,在還沒有將事情交給教會處理之前,耶穌說:“另外帶一兩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句句都可定准。”這是給犯罪的弟兄第二次機會,讓他醒覺到自己有得罪上帝的地方,可以及早認罪悔改﹔當然,這也是為了以后給他一個公正的審訊鋪平道路。
(3)他若執迷不悟,教會就不能再推諉責任,必須立刻處理這件事。耶穌說:“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教會要做什么呢?耶穌沒有解說,下面是我的一些建議:
(a)教會絕對不能等到事情發生了才隨機應變,每個教會都應當有一套紀律手冊,當信徒在加入教會之時,簽署教會紀律同意書,使其明白加入教會不同于加入一個普通的社團,任何會友都應該服在教會的領導之下。教會也要教導會友整個執行紀律的程序及目的。
(b)當教會紀律輔導小組收到個案時,第一要緊的是給犯罪者作挽回性的個人輔導,但這不是私下處理,乃是在教會領導層的委托下執行。
(c)若是愛心挽回不成,為了阻止犯罪的弟兄繼續犯罪,以免影響全教會失去見証,教會的行動應由“私下勸勉”按需要逐漸提升為“私下警戒”,以致“個人性的責備”、“教會發公函的責備”、“記下其過犯”、“停止其部分事奉”、“停止其聖餐參與”、“停止其全部事奉”、“開除其會籍”、“采取法律控告行動”。。
(d)若是犯罪者認罪悔改,教會應訂定悔改者所必須有的悔改表現、時間、行動、及方式。教會不應過急赦免犯罪后表示悔改的會友,以免造成被犯罪者進一步利用的機會。
(e)被革除會籍的犯罪者,教會應宣布其行為已表明為與不信者相同,今后不再稱他為弟兄,乃看他為“外邦人”,同時通知全教會會友,今后不宜與他在信仰上相交,極其量只可以小心態度與其作友誼性的相交,目的只為挽回。
3。太十八:18 - 20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因為無論在哪里,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里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當愛心挽回一位犯罪的弟兄不成功之時,耶穌所以要教會“處理”這位不肯悔改的弟兄,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是因為他已經給了教會在地上有捆綁和釋放的權柄。教會絕對不能在面對一些犯罪而不肯悔改的弟兄時,以為多用容忍的態度,一面倒地隱藏他們的罪行,這就是愛心﹔于是不肯、也不敢處理這些罪行,結果証實后來貽害更廣更大,引致教會失去了屬靈聖潔的本質,也失去了上帝的同在,使教會內部罪惡叢生,變成撒但的工具和異端信仰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