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督教与回教
基督教与回教
Posted by: Kevin 张贴日期: Dec 30, 2003 - 12:18am
杨牧师您好,
主里平安! 我是位基督徒。信主已有十多年了(从小上主日学到现金去崇拜〕。我对宗教的课题有很大的兴趣但是我绝对相信惟有基督教的三一真神是唯一可相信及接收的人生信仰。感谢主的大爱与恩典,让我能认识到独一无二的真神。
近期来,有个问题常常困扰著我,始终无法找到满意的答复。无论如何,我依然要感谢主因他继续在我心理做带领及坚固的工作。
我的问题是究竟耶和华上帝在主耶苏复活升天后有没有赐下可兰经(Quran)以及差遣穆哈莫德 (Muhammad〕成为他最后的使者?在圣经里有没有真正的提到穆哈莫德如“Muhammad in the Bible" 这本书所说的? 我没看过此书只是一位已归依回教的前基督徒如此的告诉我。
对于他的提问及解释,我无法给予满意的解说因为对神学的学问不是很深。只是我仍然相信圣经里的真道及记载如这些经文(在天下没有赐下别的名是可以靠著得救; 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致灭亡,反的永生;等等〕。可兰经里的很多事情比圣经更详细的记载如诺亚方舟的位置名称等但就是没提到我主耶苏基督是神的爱子。还要,许多可兰经里的记载是与圣经的真理相反的。
虽然我绝对相信圣经里的真理,可是在我内心里常常有这个很大的问号的存在。有时候参加一些大学里所举办的宗教对话,总是被回教学者的提问及说法感到不知所措。
马来西亚圣经神学院的院长,陈金狮牧师的博士论文是研究回教学的但是我还是无法书局里找到他关于这方面的著作。我知道这是敏感的课题但圣灵一直在感动我去寻找这个答案。愿您靠著主所赐给您的智能与能力帮助我,满足我灵量的需要。若是您不能在此刊登您的答复,请牧师您寄您的回复到我的邮箱里。谢谢。
祝主恩满溢!
Kevin弟兄上
杨牧师您好,
主里平安! 我是位基督徒。信主已有十多年了(从小上主日学到现金去崇拜〕。我对宗教的课题有很大的兴趣但是我绝对相信惟有基督教的三一真神是唯一可相信及接收的人生信仰。感谢主的大爱与恩典,让我能认识到独一无二的真神。
近期来,有个问题常常困扰著我,始终无法找到满意的答复。无论如何,我依然要感谢主因他继续在我心理做带领及坚固的工作。
我的问题是究竟耶和华上帝在主耶苏复活升天后有没有赐下可兰经(Quran)以及差遣穆哈莫德 (Muhammad〕成为他最后的使者?在圣经里有没有真正的提到穆哈莫德如“Muhammad in the Bible" 这本书所说的? 我没看过此书只是一位已归依回教的前基督徒如此的告诉我。
对于他的提问及解释,我无法给予满意的解说因为对神学的学问不是很深。只是我仍然相信圣经里的真道及记载如这些经文(在天下没有赐下别的名是可以靠著得救; 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致灭亡,反的永生;等等〕。可兰经里的很多事情比圣经更详细的记载如诺亚方舟的位置名称等但就是没提到我主耶苏基督是神的爱子。还要,许多可兰经里的记载是与圣经的真理相反的。
虽然我绝对相信圣经里的真理,可是在我内心里常常有这个很大的问号的存在。有时候参加一些大学里所举办的宗教对话,总是被回教学者的提问及说法感到不知所措。
马来西亚圣经神学院的院长,陈金狮牧师的博士论文是研究回教学的但是我还是无法书局里找到他关于这方面的著作。我知道这是敏感的课题但圣灵一直在感动我去寻找这个答案。愿您靠著主所赐给您的智能与能力帮助我,满足我灵量的需要。若是您不能在此刊登您的答复,请牧师您寄您的回复到我的邮箱里。谢谢。
祝主恩满溢!
Kevin弟兄上





稱基督徒的神為「阿拉」大錯特錯
稱基督徒的神為「阿拉」大錯特錯
【編譯Rocky Chiu/The Christian Post八月廿三日報道】早前荷蘭一名退休的羅馬天主教主教提議荷蘭基督徒向「阿拉」禱告,令全世界驚訝,美南浸信會神學院院長R. Albert Mohler Jr博士為此提出挑戰。他駁斥稱:基督徒將神稱為阿拉是不恰當的,因為阿拉的名字與基督徒核心信仰在神學上有不能妥協的分歧。
Mohler認為將阿拉稱為神的關鍵條件,就是阿拉必須跟聖經所講的神一樣,但這條件對穆斯林和基督徒來說,極有問題。他指出,可蘭經明確地否認阿拉有兒子,而穆斯林認為三位一體的觀念是為褻瀆。Mohler在網誌寫道:「所以穆斯林一開始就否認基督教的基要真理–耶穌基督是天父的獨生子。如果阿拉沒有兒子,阿拉就不是透過獨生子啟示自己的神,基督徒如何能使用阿拉的名字?這只會產生矛盾,使情況更差。」
上星期一,年屆71歲的主教Tiny Muskens接受一個荷蘭電視節目訪問時,提倡基督徒稱神為阿拉,相信這樣能緩和基督徒和穆斯林信仰之間的衝突。Muskens主張神不介意祂的稱呼如何,名義上的爭論只是世人的發明。他又說:「阿拉是一個相當漂亮的名字,我們現在就稱呼他為阿拉真神,神怎會關心我們如何稱呼他,這只是我們的問題。」這名主教退休之前在人口最多的穆斯林國家印尼傳道八年,指當地神父在主持彌撒時使用「阿拉」這名字。
Mohler回應:「支持『阿拉』成為神之統稱的論調相當困難,若將與阿拉緊扣的語言、神學和敬拜從阿拉中分別出來也很難。再者,不通阿拉伯文的穆斯林也使用阿拉稱呼他們的神。」
另一個不能妥協的分歧,就是耶穌吩咐跟從者奉「父、子、聖靈的名施浸」。Mohler指出,這是一道嚴謹遵守的命令,而使整件事如此清晰–基督徒不能使用阿拉的名字受洗。所以當Muskens提議神不關心自己的名字,這種講法是虛偽的,這並不單是唇槍舌劍的事。Mohler結論說:「如果阿拉沒有兒子,他不會是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親。這不單是討論,也是福音的立場所在。」
Muskens主教以前也發表過具爭議性的言論對抗羅馬教廷領袖,例如飢餓的人能偷麵包吃和人可以使用避孕套來對抗HIV/愛滋病的議題。
◆為Mohler博士清楚辯明真理感謝神。
(Michelle Vu撰稿,取材自www.christianpost.com )
阿拉的真面目 (一個敵基督的靈)
穆斯林聲稱,穆罕默德本人並不是古蘭經的作者。他們的神學專家也不接受明顯的事實,即百 分之七十五的古蘭經文是由被歪曲了的聖經舊約的律法書和故事所寫成的。相反地,他們激烈地 維護他們所相信的,認為是阿拉感動穆罕默德,將他的話語和命令啟示給他。古蘭經中所有的句 子都被看為純粹是阿拉的話語,是由阿拉可靠地口述寫成。
因此,討拉(舊約全書的首五卷)和尹支力(福音書)中的所有敘述就是相關而有的。穆 斯林接受這二本書都是阿拉感動寫成的觀點,但要它們與古蘭經不相沖突。聖經中與古蘭經不一致 的敘述就被當作是錯誤的和無效的。這使得古蘭經所述的一個啟示與另一個啟示相矛盾,互相証明 其皆為錯謬。穆斯林在其對神性三位一體的根本拒絕中自招審判。
在此,我們應當記住,伊斯蘭教是一個在基督教之後的宗教。出於歷史的需要,穆罕默德 不得不與新約聖經的基督作些妥協。他部分地接受基督,卻否定了基督生平中至關重要的一些點。 因此,我們看到,古蘭經清楚見証基督是由童貞女而生,卻否認他是由聖靈感孕而生的。穆罕默德聲稱馬利亞的兒子是通過神的話語從無有創造出來的。基督在伊斯蘭中的確實性只是一個行大神跡的偉大先知。他使瞎眼的得看見,治愈麻瘋病人和叫死人復活。沒有經歷死亡,基督就由阿拉直接按所預定的提升回了天上,他至今仍然活在那裡。依照古蘭經,活著的基督是伊斯蘭教義中的一條!他在此世界和另一個世界都受尊敬,而且,他將再來,審判所有不接受伊斯蘭的猶太人和基督徒。穆罕默德描述基督是一個傑出的先知,他行了大神跡,而且有著比穆罕默德本人更好的品格!但是,盡管有這些尊榮,他卻激進地否定基督的神性,棄絕基督降世和再來的真正原因,也棄絕基督為世人所受的贖罪之死。照古蘭經的說法,耶穌不是神的兒子,他的十字架之刑也不曾發生過。
對所有的穆斯林來說,古蘭經中的基督就好像是暗色玻璃,他們透過它來看真正的基督。 伊斯蘭教中的基督學是他們用來度量我們的救贖主和他所賜給我們的救恩的錯誤標準。然而,由 新近中東的發展,我們可以知曉何為穆斯林的基督,因為這將會是與穆斯林之間許多交談的起點 或結論。
從古蘭經中的基督的特別意義來看,我們必須認清這樣一個事實,在上帝的獨生受子超 自然的降生六百年之後,上帝決不會差遣天使迦百列去麥加告訴穆罕默德永生的上帝沒有兒子! 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從不會自相矛盾,否認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歷史事實,因為他兒子耶穌基督 降世的目的,就是要為除去世人的罪惡在十字架上。如果伊斯蘭教聲稱穆罕默德得著了真正的啟 示,那麼,那一定是另外的靈,一個錯謬的靈,而不是聖靈。也就是說,「啟示」穆罕默德的不 是聖靈。上帝是無謊言的上帝。
聖經新約教導我們當怎樣對待伊斯蘭教。使徒約翰在他所寫的第一封書信中這樣說道: 「......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些靈是出於神的不是,......凡靈不認 耶穌是道成肉身來的,就不是出於神,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約翰一書02:18-23和04:1-6)。「道成肉身」是整個基督教信仰的中心,也是分辨正統信仰與異端的分界線,「道成肉身」是整個神學思想的核心!如果沒有「道成肉身」就沒有十字架;沒有「道成肉身」,救恩就無法臨到萬邦、萬民;沒有「道成肉身」,這位神與人就沒有關係了。 因此,我們必須完全謙恭坦誠地說明,伊斯蘭的靈是敵基督的靈。穆罕默德聽到過許多關於耶穌 的事情,但是,盡管如此,他仍然否定了神的兒子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事實。
這使我們得出結論,稱呼他自己為阿拉又聲稱給了穆罕默德啟示的靈不是我們主耶穌基督 的父。他是一切謊言的靈,假稱為神,盡管他並不是神。伊斯蘭的阿拉是撒旦的靈,是不潔淨的靈,以大能管 轄幽暗世界的,在現今的世代中化裝虔誠。(參約翰福音08:31-47)。